2024年1月,一起被称作跨世纪之争的“荣华月饼”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一锤定音。
这起案件始于2006年,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荣华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省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今明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又多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简称世博分公司)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国荣作为“荣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该案诉讼。该案先后经历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38号民事判决(简称最高院38号民事判决)。最高院38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存在对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司法认定的必要等理由,针对最高院38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对该案第二次再审审理。
该案从2006年立案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二次再审判决,前后历时17年多,实为罕见,故为业界广为关注。纵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第二次再审判决的各种评论,有对基本事实并不清楚的,有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本身不甚了解的,更有一些是因为立场原因刻意曲解判决误导公众的,一时间众说风云,莫衷一是。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角度,对这一争议了十七年的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地研读。
一、“荣华”注册商标权人的情况
1983年8月2日,苏国荣向广东省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顺德县个体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并获得批准。1985年2月10日,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苏国荣颁发个体工商业执照,名称为荣华饼食店。随后,荣华饼食店于1996年1月名称变更为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包厂。1998年6月又因经营需要,名称变更为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2004年4月名称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2011年1月7日名称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苏国荣作为商标权利人持有的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最初由山东省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1989年11月14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于1990年11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商品上,续展有效期至今。该商标于1997年12月28日依法核准转让给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包厂;2001年2月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顺德市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2011年6月7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顺德荣华商行。
该案中,中山市今明公司是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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